认缴期限未届至股东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律师
2025-04-24
1.通常,在认缴期限未到前,股东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出资义务未到期,无需对公司债务担责。
2.特殊情况,公司有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或债务产生后股东延长出资期限,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3.若公司人格被否认,股东借此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即便认缴期限未到,股东也需对公司债务担责。✫✫✫✫✫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结论:
一般认缴期限未届至,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担责;但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不破产、股东延长出资期限、公司人格否认等特殊情形下,股东需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出资,期限未到,出资义务未到期,所以通常不用对公司债务担责。然而,当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或股东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这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人格否认时,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即便认缴期限未到也得担责。若您在公司经营、股东责任等方面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般情况下,在认缴期限未届至时,股东通常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缴纳出资,期限未到出资义务便未到期。
不过,存在特殊情形会使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当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或者在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等延长出资期限,债权人可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外,若出现公司人格否认情况,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即便认缴期限未届至,股东也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公司应规范经营,避免出现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等情况。
2.股东不应随意通过决议延长出资期限,避免损害债权人利益。
3.债权人在发现公司及股东存在上述违规行为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法律分析:
(1)通常,股东依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缴纳出资,在认缴期限未届至时,出资义务未到期,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存在特殊情形时,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或者在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等延长出资期限,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当出现公司人格否认情况,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即便认缴期限未到,股东也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公司股东应遵守出资规定,避免随意延长出资期限或滥用权利。债权人在遇到上述特殊情形时,可依法主张自身权益,具体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对于股东而言,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时不申请破产,或随意通过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延长出资期限,同时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二)对于债权人来说,若发现公司存在上述特殊情形,可收集相关证据,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特殊情况,公司有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或债务产生后股东延长出资期限,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3.若公司人格被否认,股东借此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即便认缴期限未到,股东也需对公司债务担责。✫✫✫✫✫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结论:
一般认缴期限未届至,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担责;但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不破产、股东延长出资期限、公司人格否认等特殊情形下,股东需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出资,期限未到,出资义务未到期,所以通常不用对公司债务担责。然而,当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或股东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这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人格否认时,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即便认缴期限未到也得担责。若您在公司经营、股东责任等方面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般情况下,在认缴期限未届至时,股东通常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缴纳出资,期限未到出资义务便未到期。
不过,存在特殊情形会使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当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或者在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等延长出资期限,债权人可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外,若出现公司人格否认情况,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即便认缴期限未届至,股东也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公司应规范经营,避免出现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等情况。
2.股东不应随意通过决议延长出资期限,避免损害债权人利益。
3.债权人在发现公司及股东存在上述违规行为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法律分析:
(1)通常,股东依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缴纳出资,在认缴期限未届至时,出资义务未到期,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存在特殊情形时,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或者在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等延长出资期限,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当出现公司人格否认情况,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即便认缴期限未到,股东也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公司股东应遵守出资规定,避免随意延长出资期限或滥用权利。债权人在遇到上述特殊情形时,可依法主张自身权益,具体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对于股东而言,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时不申请破产,或随意通过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延长出资期限,同时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二)对于债权人来说,若发现公司存在上述特殊情形,可收集相关证据,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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